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2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