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
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影本,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相對人。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相對人。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
三、調處事由。
四、爭議要點,應包含該契約內已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並詳述各爭議點可能對該服務市場及用戶造成之重大影響及事證。
五、當事人應就前款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提出至少一項建議解決方案。
六、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格式不合、相關資料不符或欠缺。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有欠缺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後三日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申請費用。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相對人。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
三、調處事由。
四、爭議要點,應包含該契約內已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並詳述各爭議點可能對該服務市場及用戶造成之重大影響及事證。
五、當事人應就前款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提出至少一項建議解決方案。
六、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格式不合、相關資料不符或欠缺。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有欠缺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後三日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申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