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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0條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環境保護事務之經常調查及報告事項。二、關於直轄市、縣(市)執行環境保護事務之考核事項。三、關於環境保護糾紛事件鑑定、處理之法規研訂事項。四、關於重大環境保護糾紛事件之協助鑑定、處…
  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1條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環境品質監測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二、關於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之策劃、運用、審查及考核事項。三、關於環境品質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維護事項。四、關於環境品質監測資料之分析、處理、判定、公告、…
  3.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4條 …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4.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7-2條 本署應核實配置環境保護警察隊,協助執行環境保護法令及排除稽查或取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阻礙事項。環境保護警察隊依環境保護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5.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7-3條 本署為加強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執行事項,設環境督察總隊,其下分設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置大隊長…
  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8條 本署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7.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22條 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8.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下簡稱徵收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
  9.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10.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作小組之委員人數為七人。工作小組之委員席次,依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各工作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工作小組委員互選。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
  11.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
  1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13.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二、環境影響評估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三、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四、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
  14.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所得聘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工作,由本所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任之,並依規定酌支鐘點費。
  15.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之。
  1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17.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研究及訂定事項。二、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
  18.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與環境檢驗業務有關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人員訓練科技交流、國際合作、督導、考核、宣導之執行與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19.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20.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標準檢驗方法及結果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所所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報請行…
  2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一、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二、報署核准事項。
  2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之。
  23.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以下簡稱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前項適用對象應實施之定期檢測分類如下:一、例行性定期檢測:經各級主管機關…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五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或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定期檢測者,不適用前條規定。
  26.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令重新檢測作業期間。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作業期間。四、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檢測作業期間。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令停止污染源操作、停工(業)…
  2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9條 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訓練內容應包括簡介機構環境、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見習。
  28.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1條 …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29.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16條 …揮中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二、組織成員:指揮官由環境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擔任,成員包含環境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交通部、農業部等機關代表。三、成立目的:協調各空氣污染防制…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三、專業服務。四、權益保障。五、特殊事項或措施。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部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