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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二、創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四、配合成果營…
  2.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7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條第二項認可:一、相關領域或產業之技術專門知識與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二、智慧財產專業之團隊。三、良好之品質、智慧財產及機密管理制度。四、智慧財產資料檢索之必要…
  3.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0條 …於公益、教育、學術之目的。二、配合政府政策要求。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專案核可。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公告之事項。第一項評價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登錄之機構或人員為之;其評價資訊…
  4.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智慧財產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智慧財產營運能力之評核認定相關事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5.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性之說明。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
  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前項產業領域之…
  1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一、具有創新性。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
  1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主管機關依第…
  12.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
  13.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0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第二…
  1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核准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者,亦同。
  1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3條 …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
  1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4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
  1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5條 …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前項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有關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前之資…
  1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9條 …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1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0條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三、有不利於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災害之情事。四、有危害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之…
  2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主…
  2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2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內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但不包括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前項法律包括下列規定:一…
  22.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應依創新實驗核准決定,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該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23.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4條 …暫停實驗,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依申請書所載聯絡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人應於前項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提交安全事故報告,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故之發生地點、時間及原因。二、參與實…
  2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應於知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共同召集並成立評估小組,負責評估該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參與。評估小組於作出創新實驗應予續行或終止之認定後解散之。
  2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7條 評估小組於完成評估報告後,主管機關應將評估結果通知申請人。評估結果為應予改善者,申請人應於限期內將改善結果送交主管機關,並由評估小組進行認定。評估結果為續行實驗無安全性疑慮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准予續行創新實驗並敘明暫…
  2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於技術研發、法規研擬或產業推動等領域具備三年以上經驗,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三、審查會議之召開。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
  2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3條 …檢具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件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2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二、未符合本辦法第三章所定審查基準。
  2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情形及已達成具體成效。二、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三、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四、展延創新實驗之理由及展延期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項。
  3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預期故障或危害時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之相關措施。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交通服務或公共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