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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8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
  2.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4條 …以書面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稱被接管人)、有關機關、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一、原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名稱。二、被接管人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
  3.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9條 …後,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召開說明會,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及被接管人說明。前項說明會應邀請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列…
  4.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10條 …者接續實施,並於完成移交後終止接管。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人數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依實施地區性質,分別超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比率,表示反對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核…
  5.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條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6.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7條 …、自然環境。三、發展歷史。四、區域機能。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六、計畫目標。七、城鄉發展模式。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十一、…
  7.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
  8.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
  9.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1條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
  10.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2條 …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
  11.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13.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7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14.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
  15.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6.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22-1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為土地開發案件之許可審議,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二、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
  18.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規定如下:一、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得為建築…
  19.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4條 …償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補償費予遷移義務人:一、遷移土地改良物。二、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三、遷移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四、遷移人口。五、因遷移而停止營業。前項遷移補償費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七,並由直…
  20.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如下:一、土地改良物: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一)建築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二)農作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與其他植物及水利土壤之改良。二、人口:為直轄市、…
  21.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遷移義務人,規定如下:一、土地改良物:(一)建築改良物: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得參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佐證文件認定之;…
  22.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0條 …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失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償費(格式如附件八…
  23.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1條 …補償費金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一、非屬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合法可建築用地於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申請補償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面積×土地所有權權利範…
  24.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2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補償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變更補償費金額及領取日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前項審查結果及變更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
  2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1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2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條 …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七、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
  2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條 …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
  2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9條 …更新地區範圍。二、基本目標與策略。三、實質再發展概要:(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四、其他應表明事項。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
  2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10條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議,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必要時得通知提議人陳述意見:一、無劃定必要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22條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