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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 200 頁-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2條 …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範圍。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3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電信事業依指定之格式,提供下列資料:一、資本額及服務項目。二、電信事業之員工人數。三、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與會計分離財務報告…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4條 …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事業之相對規模。二、市場進入障礙。三、技術及商業優勢。四、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具優勢地位。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5條 …前項市場占有率,以該特定電信服務之用戶數或營業額計算之。電信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總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不列入本辦法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範圍。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7條 …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2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一、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二、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
-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3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義務:一、使用電信資源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二、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三、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為確保特定電信服務類型之電信事業…
-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4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義務: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之義務。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指定之擁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之電信事業。
-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5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者,應負擔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義務:一、提供語音服務或數據服務。二、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
-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6條 …公布之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統計數據為之。於本法施行後,電信事業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辦理登記者,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數之計算,納入其辦理登記前於電信法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案件數。前四條之考量因素涉及電信事業…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義如下: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三、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音單…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函。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按修正審驗技術規範,依主…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執照:一、許可函影本。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二、其系統與用戶…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主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二、資本額。三、業務類別及營業項目。四、營業區域。五、執照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七、執照字號。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核發之許可執照;其執照有效…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二、營業項目及區域。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五、預定…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擬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者,應於系統正式啟用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擬新增或擴充通訊系統而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1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服務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服務型態或設備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二、系統架構圖,包含機房地點、電路或頻寬安排,無網路設備者免附。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於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依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日起,採適當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依據第七項及第八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準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五、使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之情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為終止。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始得提供通信服務。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各項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服務經營者另應包括所指配號碼。用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作為識別用戶身分之證明文件。前項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於本國自然人申請時,指國民身分證及國民身分證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號碼;於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