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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 200 頁-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及財務人員,應負各該機關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之責,違者由國庫主管機關函請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公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之公庫及其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公庫法 第10條 各級公庫之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所收各項稅款收入,應依限解繳各該公庫存款戶;其解繳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行政公庫法 第11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並依規定期限,彙繳各該公庫存款戶:一、零星收入。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三、為便利繳款人繳納,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收入。四、駐在…
- 行政公庫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各款收入,各機關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機關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收。
- 行政公庫法 第13條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由各該公庫存款戶內直接支付之。
- 行政公庫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一、額定零用金。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