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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及財務人員,應負各該機關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之責,違者由國庫主管機關函請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2.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4.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5.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6.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7.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8.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9.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10.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1.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12.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13.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14.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5.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16.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17.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18.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19.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22.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23.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24.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5. 行政公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之公庫及其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26. 行政公庫法 第10條 各級公庫之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所收各項稅款收入,應依限解繳各該公庫存款戶;其解繳作業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7. 行政公庫法 第11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並依規定期限,彙繳各該公庫存款戶:一、零星收入。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三、為便利繳款人繳納,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收入。四、駐在…
  28. 行政公庫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各款收入,各機關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機關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收。
  29. 行政公庫法 第13條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由各該公庫存款戶內直接支付之。
  30. 行政公庫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一、額定零用金。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