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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5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證券部門辦理證券業務,相關會計亦應整併於證券帳處理。二、銀行證券部門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證券投資非屬存…
  2.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9條 …,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
  3.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附表八)二、會計師對前款各項支出之查核結果及其是否符合「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三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意見。
  4.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營業目標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銀行適用:(一)預計未來三年度存款數額:按存款別,列明預計三年度存款數額。(附表十)(二)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按貼放、保證及其他授信,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附表十一)(三)預計未來…
  5.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7條 營業計畫書主要內容:一、銀行適用:(一)業務範圍。(二)業務之原則及方針。(三)場所設施。(四)內部組織分工。(五)人員招募培訓。(六)業務發展計畫。(七)未來三年度財務預測。二、保險公司適用:保險公司應記載前揭第一目至…
  6.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財務預測資料綜合分析:一、銀行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七)(一)財務結構:1.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2.負債占資產比率。3.存款占淨值比率。4.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二)償債能力:流動…
  7.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件或要求應予改正事項之辦理情形。二、專家審查意見:(一)商業銀行:會計師及律師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出具之審查意見主要內容。(二)工業銀行:會計師及律師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8.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銀行應增列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
  9.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銀行及保險公司之募集設立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募集設立,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10.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4條 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往來之條件。二、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訂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
  11.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5條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黃金業務及銀行辦理與客戶間之黃金現貨買賣及保管…
  12.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6條 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前,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評估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銀行業並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所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前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容,至少應包…
  1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條 …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1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代理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1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
  1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條 …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
  1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7條 …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
  1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二、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處…
  1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五、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六、任用之代理…
  2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五年以上。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
  2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二年以上。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
  22.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第一項及前二項相關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2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
  2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調整。
  2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銀行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部門主管及部門副主管名冊。四、部門主管及部門副主管出具無第六條…
  2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經營業務,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前項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部門副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
  2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2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代理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
  2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申請暫時停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申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
  3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