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04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4 / 135 頁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依前條…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但國外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前項公開說明書應依證…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準則擔任…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0條 …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信託業法第…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規定。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3條 …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送交同業公會審查。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4條 …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下列情形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一、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6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7條 …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8條 …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0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0-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1條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2條 …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發現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由本會公告。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報)書件,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20.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條 …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者。四、受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中央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信用…
  21.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5條 期貨商應依本會所訂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22.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4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符合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所定之標準者。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者。三、最…
  23.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5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本國證券商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並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一、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
  24.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6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25.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7條 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於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但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本國證券商,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下列規定金額:一、申請兼營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期…
  26.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8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
  27.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9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三、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四、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五、辦理…
  28.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0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
  29.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1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影本。三、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與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辦理期貨業務…
  30. 行政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2條 …至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