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4 / 99 頁-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5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得以無償方式取得,但其數量應以足供檢驗所必需者為限。於抽取樣品後,並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7條 輸入藥物之檢驗,應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8條 查驗機關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時間超過五日、產品容易腐敗、變質或其安全功效穩定性不足之藥物,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書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輸入藥物先行放行通知書,供其辦理先行通關。前項先行放行藥物,報驗義務人切結之存…
-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費,項目如下:一、審查費。二、現場查核費。三、通知書費。四、檢驗費。前項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三。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或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5條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條 …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本條例所稱之毒品者。二、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為供作例行檢驗者,尿液檢體(乙)為供作複驗者。三、委驗機構:指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尿液檢體之機構。四、檢體監管紀錄表:指尿液檢體從採集至檢…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4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業之經手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5條 …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6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7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8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時,應以低於攝氏六度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9條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條 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2條 …前項申請者,應將驗餘尿液檢體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之;檢體保存於檢驗機構者,並將該同意以書面通知檢驗機構,俾憑領用。醫藥或研究機構不得轉讓第一項領用之檢體。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3條 檢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檢體予領用者時,應記錄下列事項:一、檢體編號。二、領用之檢體量。三、檢體外觀及性狀。四、檢體領用日期及時間。五、領用機構之名稱。六、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之姓名。七、委驗機構書面同意之文號。前項紀…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1條 尿液檢驗,分為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定。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3條 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4條 檢驗機構應備有品質手冊,詳訂所有實驗室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檢體監管作業程序。二、檢體之儲存及取用。三、分析方法及步驟:(一)每一項檢驗之原理。(二)試劑、標準品及品管尿液之配製方法。(三)檢…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5條 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500ng/mL。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三、大麻代謝物:50ng/mL。四、古柯鹼代謝物:300ng/mL。五…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6條 尿液檢體經初步檢驗結果低於前條閾值者,應判定為陰性;其驗餘檢體應依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7條 檢驗機構對同一類濫用藥物,得採用兩種以上之初步檢驗方法檢驗,並應遵循本準則之各項規定。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8條 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一)安非他命:500ng/mL。(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9條 尿液檢體經確認檢驗結果低於前條閾值者,應判定為陰性,其驗餘檢體應依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1條 檢驗機構之檢驗報告,應以有防偽設計之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2條 委驗機構於必要時,得要求檢驗機構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檢驗結果數值。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3條 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24條 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