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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 172 頁-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9條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如下:一、具有足敷新市鎮未來發展所需之土地。二、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公用設備能配合新市鎮未來發展需要充分供應。三、與都會區中心都市之距離適當,並具有良好之聯外交通系統。四、鄰近地區之產業結構能…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居民及專家、學者參加,並於可行性規劃報告書(圖)公告時,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公報或新聞紙三…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於分期分區開發前,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發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得實施區段徵收。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應先行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免徵求其同意。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其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遷建者,該公有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由開發主管機關先行撥入新市鎮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及或縣(市)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之需地機關或第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為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時,開發主管機關得興建建築物或就拆遷安置原住戶住宅之剩餘住宅予以分配,其作業要點由開發主管機關定之。開發主管機關未能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統…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之土地面積時,其農地重劃相關資料滅失或不全者,除原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可資證明文件外,以當地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內辦理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分擔農、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前項所定公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公園、綠地、廣…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九條第二項繳納差額地價、第十七條第二項繳納罰鍰、第三項遷移土地上之設施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拆除回復原狀之期限,均以三十日為準。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指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所稱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指於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之日前已持有;所稱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指囑託該…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適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及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開發主管機關應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土地所有權人已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工展期並經核准,其因而超出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限期建築使用期限者,不予加徵地價稅。但展期後仍逾期不開工或逾期未完工致建造執照作廢者,追溯自其超出限期建築使用期限當年期起至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包括下列情形:一、遭逢天然重大災害,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二、遭逢戰爭、或社會、經濟之重大變故,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三、因配合國家或地方其他重大…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減免,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條 為開發及管理海埔地,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條 …定義如左:一、海埔地: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二、造地開發:指在海岸地區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之行為。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7條 …圖。五、財務計畫書。六、環境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七、土地處理方法及預定對價計畫書。但供公用之土地免附。八、其他必要之文件。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9條 …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基於法律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完全之考慮者。四、與水源供應或鄰近之道路交通、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完工認可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並依其使用開發計畫辦理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2條 海埔地所有權人自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日起不得任意變更其土地使用。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4-1條 …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二、無自用農舍證明。三、地籍圖謄本。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五、基地位置圖。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