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四章 建設與管制 第27條 土地所有權人已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工展期並經核准,其因而超出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限期建築使用期限者,不予加徵地價稅。但展期後仍逾期不開工或逾期未完工致建造執照作廢者,追溯自其超出限期建築使用期限當年期起至開工建築當年期止,依該規定加徵地價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