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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 200 頁-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死亡,由食品藥物署註銷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醫療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管制藥品成癮治療業務者,應檢附治療計畫,向食品藥物署申請,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者,不在此限。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中央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經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或藥品試製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西藥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就其前一個月簿冊登載情形,依藥品品項逐批載明下列事項,向所在地、銷售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於該期間無任何…
- 行政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行政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對於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內容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
-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
- 行政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6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廣告,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之行為。採訪、報導或宣傳之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6條 醫療器材商申請停業,應將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及醫療器材許可證繳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並於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醫療器材商應於停業期滿前,申請復業、繼續停業或歇業登記…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6條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登錄之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6條 前條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及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或回收該醫療器材:一、已有合適替代療法。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之疑慮。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6條 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56條 未經查驗登記、登錄之醫療器材或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其情形分別為下列處分:一、製造、輸入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醫療器材商許可…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0條 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1條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4條 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5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廣告。二、違反第四十一…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播;未停播者,按次處罰至其停播為止。傳播業者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料…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7條 違反第五章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分,並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醫療器材名稱及所犯情節外,應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廢止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其原品名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二、令於處分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購入或承租未經查驗登記、登錄或非醫療器材商供應之醫療器材。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符合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三、國內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9條 醫療器材商使用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申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其經許可或核准者,撤銷之。
-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6條 依本法所為證照或其他事項之申請、申報,或函詢醫療器材產品查驗登記、登錄及年度申報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第6條 …關公告之空調系統作業指引或國際標準組織無塵室標準(ISO14644:Cleanroomsandassociatedcontrolledenvironments)。
- 行政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6條 受託抽查者執行藥物抽查時,應向受查單位出示受託執行之證明文件及現場執行人員之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抽查事由,並作成現場抽查紀錄,由受查單位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受託抽查者應妥善包裹檢體黏貼封條,明確標示檢體資訊,依檢體…
- 行政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