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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2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2.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3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3.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5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4.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5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5.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6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陳報檢察總長。
  6.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4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7.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5條 …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8.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9.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2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10.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6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得命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官不得拒絕。
  11.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第一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12.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2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13.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3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14.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5條 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15.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5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16.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6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17.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1條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進行、輔導及管考。九、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18.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8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19.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2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20.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3條 …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21. 行政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生保護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將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前項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洩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
  22.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6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23.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6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構)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應受尿液採驗人等資料,不得洩漏。
  24.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8條 …址。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二、學歷及經歷。三、職業及現行職務。四、專長。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
  25.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2條 …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四、仲裁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由他人處理。五、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六、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26. 行政民法 第28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7. 行政民法 第33條 …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8. 行政民法 第40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29. 行政民法 第50條 …議: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30. 行政民法 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