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10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3 / 137 頁
  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設立訓練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一、籌設目的。二、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及檢定訓練課程。三、訓練機構…
  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訓練器及輔助訓練裝置。八、飛行提示區域及地面訓練設施之規劃。申請人申請執行自由氣球飛行訓練者,得提出臨時起降場之使用計畫,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民航局受理第一項申請,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交通部不予核准:一、機場航空…
  3.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依前二條核准籌設之申請人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等之維護計畫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
  4.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經許可籌設之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附件二)後,始得從事訓練業務:一、主…
  5.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52條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6.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籌設航空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二份及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三十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前項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
  7.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自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興建規劃書三十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屆期無法提出者,得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8.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應自興建規劃書核准之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興建:一、經核准之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及興建規劃書。二、施工計畫:應包括工程設計圖說、聯外道路系統配置計畫…
  9.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9條 經核准興建之航空站,如施工計畫開工或竣工年月變更時,申請人應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備查。
  10.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申請人於興建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營運許可證(附件二)後,始得營運:一、營運管理手冊。二、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之空側認…
  11.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之營運許可證…
  12.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
  13. 行政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商務禮遇,申請人應繳交費用,其收費方式如附表。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定時應備妥裝備、人員、技術資料、廠房及設施,供民航局檢查。如申請人報經民航局備查與其他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簽訂合約,提供所需之裝備者,應於檢定及執行維修作業時,備妥合約中所述之裝備。維修廠設立地點於國外者,申請檢定證書及…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一、目前業界所採用之民航或軍用規範並經民航局備查者。二、由申請人自行研發之規範並經民航局核准者。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申請人,得檢附申請書(附件二)申請民航局核准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之規定。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接受民航局之檢查與依民航局要求進行檢驗、飛行試驗及地面試驗。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二、材料及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之技術規範。…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申請人於進行前條之飛行試驗時,應依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有具適當駕駛員檢定證且經適當飛行試驗訓練之人員,執行本規則所要求之飛行試驗。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空產品設計,經民航局檢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型別檢定證:一、申請人提出之型別設計、試驗報告及各種計算,能證明該航空產品符合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二、該航空產品之型別設計符合下列規定:…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但申請人證明適用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時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原認可之等效安全水準,對安全無顯著影響,經民航局核准者,得適用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時之適航標準或民航局原認可之等效…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應對申請製造許可證之航空產品建立及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報請民航局審查,以確保其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且可安全使用。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組織架構及製造設施,經民航局審查已建立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品質系統並能確保製造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後,發給製造許可證(附件十)。前項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5條 適航證書申請人應確保其航空器之標示符合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7條 特許飛航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及資料送民航局辦理:一、飛航目的。二、計劃航線。三、操作航空器及其設備所需之組員。四、航空器不符合適航規定之情況。五、航空器安全作業所需之限制條件及佐證資料。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8條 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一、航空器用途。二、航空器識別資料。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執行目的。(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三…
  2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附件十四):一、申請書(附件十五)。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
  3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