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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9條 …得,得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或再投資國內證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
  3.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
  4.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
  5.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之。
  6.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3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8.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國內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載於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一、投資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存託憑證,請求存託機…
  9.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國內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前項代理人、代表人之資格條件如下:一、代理人:(一…
  10.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11.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及其資金運用,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
  12.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華僑及外國人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登記文件。
  13.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內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
  14.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投資國內證券,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二、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三、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四、不得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
  15.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
  16.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金管會於必要時,得要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提出下列資料: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三、於境外發行或買賣以我國公開發行…
  17.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持有發行公司所發行或私募附轉換或認購股份條件之海外公司債,依發行及轉換或認購辦法,請求轉換為或認購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華僑及外國人持有發行公司私募之海外公司債,依發行及轉換或認購辦法,請求交換或認…
  18.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但已經許可…
  19.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華僑及外國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
  20.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於國內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
  21.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2.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請求兌回其投資之海外存託憑證。其請求兌回所投資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過戶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機構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將所得價款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給…
  23.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存託憑證兌成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時,準用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事宜,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
  24.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2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發行公司申報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國內市場出售。
  25.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
  26.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4條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
  27.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5條 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8.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二十八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
  29.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7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
  30.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8條 華僑及外國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時,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