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投資國外受益憑證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