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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防法 第28條 …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2. 行政民防法 第29條 …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之。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一、政府機關。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四、公民營金融機構。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六、其他機構、團體。
  4.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
  5.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6.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前項所定年…
  7.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
  8.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
  9.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
  10.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11.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
  12.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前項機關(構)、團體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13.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前項槍砲、彈藥有本條例第五條之…
  14.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適當場所,設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防火及通風設備。
  15.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機關團體請領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及管理槍彈員工名冊,逕送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查給照。請領執照費用及支用規定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
  16.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17.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
  18.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前,應檢附刀械型錄、型號、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同意文件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於國內購置…
  19.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之主事務所變更時,應於變更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許可證、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2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人民或團體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持有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1.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
  22.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五、供國內人民或團體持有者,應檢附人民或團體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製造供外銷之刀械,製造完成應經製造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
  23.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彈藥、刀械,其執照或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證照。
  24.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銷毀。銷毀之費用,由警政署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請。
  25.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7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26.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11條 …請並經許可者。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27.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條 …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28.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3條 …收容救濟任務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處)及鄉(鎮、市、區)公所平時應對轄內可供設置救濟站之場所及執行之任務,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
  29.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6-1條 …任務組:視實際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
  30.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4條 …警察局或中央主管機關頒給。三、獎狀:個人由所屬民防團隊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頒。四、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上級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