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5條 人民或團體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之刀械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許可證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