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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2. 行政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6條 …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許可證明;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需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3.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6條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4.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0條 …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1條 …附表。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6.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3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7.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5條 …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
  8.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4條 …展延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9.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6條 …期補正,並以補正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補正資料後,得依前條規定再辦理現場勘查。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查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申請開發或利用…
  10.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7條 …審查。如該濕地影響說明書未載明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者,不予許可。前項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11.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9條 …響說明書送主管機關同意,並繳交濕地影響費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並予公告。如涉及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併同辦理。前項所定濕地影響費,以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乘以每單位重要濕地損…
  12.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0條 …濕地影響說明書未載明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者,不予許可。前項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13.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4條 …,應於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繳交代金及必要之濕地影響費後,始得核發許可。前項許可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於核發許可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事項。第一項復育基地自申請案核發許可之日起,視同損失…
  14.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核發第九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許可前,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修正同意之濕地影響說明書內容,提送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送主管機關。前項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得…
  15.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6條 …育基地經審查同意之調查方式調查達到復育基準後,報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16.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8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副知主管機關。
  17.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9條 已許可之濕地影響說明書涉及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與細目及民眾參與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變更時,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變更:一、僅變更申請主體…
  18. 行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20條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未於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期限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期限內,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19.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四、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20.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21.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運方式。三、再利用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
  22.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3.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
  24.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七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駁回。
  25.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應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法…
  26.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27.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人民置備之槍枝係專供狩獵用之乙種自衛槍枝者,須同時請領狩獵許可證。
  28.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理機構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後,始得設置;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營運登記證後,始得營運。
  29.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同清理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投資者名冊。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六、…
  30.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