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2 / 105 頁-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
-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前述董(理)事會應盡之義務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四、應將正卡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短期間內有密集被查詢之情事列為審…
-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2條 …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逾期帳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之,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採行監…
-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4條 …查:一、營業報告書。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之財務報告。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9-1條 …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二、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不得提領現金;其資金之移轉,除依客戶委託為其辦理國際證券業務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外,…
-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期貨機…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合格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二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0-1條 …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期貨商總經理、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或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條 …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4條 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投資額度,應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之規定辦理。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7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7條 銀行業務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四、檢查報…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3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涉及於外國發行證券者,得由最近三年具有資產證券化之國際經驗及財務健全,且於我國無分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其於本國係得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聲明書者,該外國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3條 …際金融業務: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0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2條 …業務之保險業。二、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前項所稱保險業,指財產保險業、人身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4條 …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之同一保險業總公司或同一外國保險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受委託機構處理時,應帳列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前項受委託機構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金管會…
- 行政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1-1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準用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發行股份溢價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股份,應依華僑及外國人…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23-2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者,其召集股東會時,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計算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資證券:一、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二、投資國內證券。三、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四、…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本辦…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4-1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外國發行人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不適用本辦法。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其…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證券之國內發行公司,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或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外,得不受行政院核定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業別規定之限制。國內發行公司屬依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除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外,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並填具委託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