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