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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146 頁-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3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另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外,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4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將所顧問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客戶;其資料內容有更新時,亦同。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條 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三、其他違反本會對…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1條 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二、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經紀商。三、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期貨經紀商。四、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信託業。五、兼…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2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或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3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應檢具書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審查程序、審查書件、審查項目、資訊揭露與其他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同業公會依前項規定進行提供自動化…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4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設計與執行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業務之經營符合其應遵循之法令規範。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前開人員應定期或不…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5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依本會所定方式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之執行方式與門檻。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6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與客戶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除應符合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7條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依前項自律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並執行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8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有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辦理補正。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6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5條 …、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四、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授權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五、金融控股公司、…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公司債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2條 …不受其限制。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專撥於當地營業用之資金加計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4條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證券商者,應先申請本會核准。
- 行政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3條 …。三、證券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四、期貨業: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槓桿交…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5條 …計數為準,其中第二款、第四款第二目不包括屬於分離帳戶之部分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一、保險收入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二、淨投資損益,除下列項目外,以各會計項目之利益合計數為準:(一)透過損益…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條 …,以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環境品質,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保貸款債權者。四、證券化:指受託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五、不動產投資信託: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三、不動產投資…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7條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9條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2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