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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於下列期限內,依爆炸物分類登記簿填寫旬、月報表,分別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受配爆炸物,應於次旬第三日前填報。二、生產、銷售或儲存之爆炸物,應於次月第三日前填報。前項旬、月報表之填報,其使用地…
  2.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生產地點。二、設備規模。三、設計產能。四、生產計畫(包含生產製程、投入使用原料、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品項目及計畫年產量)。五、銷售或輸出計…
  3.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或生質柴油之摻配,應於從事摻配業務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逐批申請核准:一、汽油、柴油批發業登記證。二、在工廠內配置符合本法儲油設備規定之油槽及相關設施文件。三、每批次產銷計畫,包括自產或輸入E100酒精汽油或…
  4.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0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國外生產地點。二、輸入方式。三、計畫輸入量。四、銷售計畫。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六、品質管制計畫。石油煉製業與石油輸入業輸入及…
  5.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始得銷售。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於銷售油品時,應出示或標示其品質及成分說明,每次出廠或輸入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均應經下列機…
  6.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生質燃料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
  7.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成分、特性之瞭解程度及自行使用意願,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8.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9.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不適用前項規定。
  10.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除進行書面審查外,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11.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就礦場安全技術之課程、訓練、考試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13.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3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其委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員及礦場通風管理員:一、與礦場作業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曾從事礦…
  14.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4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其委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六…
  15.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5條 …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16.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6條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17.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8條 …場安全管理人員如需兼任(或兼代)其他礦場安全管理職務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18.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9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安全訓練。
  19.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0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一、對礦場安全改進提供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有良好績效者。二、發明、編撰或編製礦場安全教材教具、改進教育訓練方式或主動推行礦場安全教育訓練有具體績效者。三、對礦場安全…
  20.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1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處一次或二次警告: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重者。二、有關礦場安全事項記載不實,影響礦場安全業務者。三、對礦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責者。四、對礦…
  21.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2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令礦業權者變更之: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者。二、對礦場安全措施失當,引起重大災害者。三、對礦場災害之搶救、處理失當,致損害生命、財產者。四、對礦場安全…
  22.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4條 …人員之獎懲,應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23.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政策需要,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辦理移交接管;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移交接管之書面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協商辦理移交接管。
  24.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3條 …交接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用地之土地…
  25.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5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
  26.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移交接管範圍。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27.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7條 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
  28.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2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止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
  3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職務。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構)、協調其他機關(構)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會計師之方式組成。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