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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行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2. 行政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
  4.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6條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一、匿名或姓名、身分文件虛偽不實。二、無具體內容。三、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
  5.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6條 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
  6.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6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
  7.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6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8.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或蓋章確認。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移置、隱匿或處理。
  9.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條 …訂定,其內容依國際標準組織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ISO22716:Cosmetics-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GMP)-Guidelinesongoodmanufacturingpractic…
  10.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就其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之責任,訂定內部規範;其內容如下:一、管理階層:(一)最高管理階層提供足夠資源,確保本準則之實施。(二)督促場所內各部門及各階層人員參與及承諾遵守本準則。(三)劃分並告知經授權人員得…
  11.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6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可滿足作業需求之照明設施。二、照明設施採適當之安裝方式或其他措施,避免其破裂時產生之碎片污染產品。
  12.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6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備校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與產品品質有關之實驗室用及生產用之量測儀器,予以定期校正。二、校正結果不符合允收基準之量測儀器,予以適當識別並停用。三、調查前款情形,確認對產品品質之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
  13.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放行原料或包裝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實體或其他替代系統,確保使用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屬已完成放行程序。二、放行由負責品質之權責人員執行。三、供應商具備一定之技術、經驗及知識,其測試方法經業者同意,且有適…
  14.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放行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放行前,依已建立之試驗方法,確認其符合允收基準。二、由負責品質之權責人員放行之。
  15.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6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樣品識別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名稱或識別碼。二、批號。三、抽樣日期。四、取樣時,樣品盛裝之容器。五、必要時之抽樣點。
  16.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0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適時以合於衛生之方式,處置廢棄物。
  17.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1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生產及品質管制實驗室之資訊,對可影響產品品質之廢棄物予以明確分類。
  18.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2條 廢棄物之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清運之動線,不得影響生產及實驗室作業。二、採適當之收集、清運、儲存及最終處置措施。
  19.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3條 盛裝廢棄物之容器應予以標示,識別其內容物及其他資訊。
  20.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4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於充分管制下,就廢棄物,以適當方式為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最終處置。
  21.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5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得就化粧品製造、包裝、分析、蟲害防治、廠房設施之清潔與消毒、設備與廠房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自然人、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前項委託,委託者應就其委託辦理事項,與受託者訂定書面契約或協議,…
  22.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辦理前條委託,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評估受託者履約能力、法遵能力與產能,及確認其具備履約之方法,確保委託事項依約履行。二、提供受託者履約所需之全部資訊。
  23.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7條 受託者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確保履約方法、經驗及人員能力符合契約約定。二、未經化粧品製造業者事前同意,不得將委託辦理事項轉包予第三人;其經同意者,受託者與第三人成立協議,確保化粧品製造業者能依契約約定取得所有轉包作業之資訊…
  24.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8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發現有偏差情事者,對該偏差之處置,應具充分資料支持,始得為之。
  25.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採取偏差矯正措施,防止偏差再次發生。
  26.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6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指派勝任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並詳實執行之。二、就內部稽核之觀察結果,進行評估及通知適當之管理階層。
  27. 行政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檢驗機構之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檢驗機構應依實地查核之報告,自查核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評。
  28. 行政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遇有化粧品重大突發事件時,檢驗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緊急動員之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辦理化粧品檢驗,並將完整之樣品資訊及檢驗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29. 行政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26條 受託者應逐案將認證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30. 行政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或許可證影本。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原廠授權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