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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5條 各機構主持人之考核,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副總經理之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各機構子公司主持人、副總經理之考核依下列…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幕僚作業。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一、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委員。二、諮詢會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公會或團體代表。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1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財政人員訓練業務,特設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條 本通則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3條 各地區辦事處及其分處之辦事細則,由各地區辦事處擬訂,報請國有財產局核定。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4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改良利用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適宜改良利用與經營土地之勘選、蒐集資料、初步評估、儲備及管制。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案件之處理。三、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之處理。四、土地改良利用之協議…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辦事處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新竹、南投、雲林、彰化及苗栗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改良利用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適宜改良利用與經營土地之勘選、蒐集資料、初步評估、儲備及管制。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案件之處理。三、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之處理。四、土地改良利用之協議…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室、辦事處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