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37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0 / 146 頁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前項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前項最低…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一、對健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具…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1條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六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滿六十五歲者。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其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之名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理事及監事名單,檢附符合第二條且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本會核定。
  8.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部管理制度。證券投資…
  1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營業項目。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六、解散或合併。七、停業、復業及歇業。八、其…
  1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無本法…
  1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
  1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5-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配置內部稽核人員,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前項之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第一項之稽…
  1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15.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證…
  17.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9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增資或減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公告。
  18.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
  1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前項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自契約之…
  2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應於每月底…
  2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二、代理他人從…
  2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於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前條規定。二、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三、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
  2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5條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該專責顧問部門之業務管理,除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
  2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參與合併公司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
  25.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
  26.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
  27.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9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
  28.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0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或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
  2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1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聲明書。…
  3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