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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3條 前條各區管制之次年度土石採取總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商有關機關研訂,並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各區管制總量之公告。但為因應全國性突發事件或個別區內供需失調,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會商有關機關修訂之。
  2.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3.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有地質災害發生徵兆時,或於地質災害發生後,得委託下列對象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一、由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
  4. 行政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5.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2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6.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3條 …種地質作用之產物。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一、有特殊地質意義。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三、有觀賞價值。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7.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4條 …,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8.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5條 …活動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9.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6條 …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10.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7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
  11.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3條 …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12.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2條 …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
  13.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彙報下列地質資料,應於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一、相關地質調查資料。二、地質安全評估之相關地質調查報告。三、…
  14.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5條 …成、或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格式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前項提交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電子檔,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人員進行資料建置及簽證。中央主管機關…
  15.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6條 …、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
  16.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
  17.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二、申請日期及用途。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四、其他應載明事項。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
  18.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二、申請日期及用途。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19.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10條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地質鑽探岩心、標本,應遵行下列事項:一、載明鑽探岩心、標本來源。二、鑽探岩心、標本之鑑定或試驗分析成果資料,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20.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2條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21.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3條 …明價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協助辦理查估丈量、留樣或拍照存證、抽取、運輸並製作收據。
  22.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23.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6條 執行扣留石油價購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前項執行費用包括扣留石油價購抽取費、運輸費、化驗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
  2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一、審查費:(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
  2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訂定安全維護規定時,應於開工或營業前,將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一、廠房、火藥庫、其他作業場所之防火及防盜措施。二、訪客及車輛出入檢查。三、人員安全教育訓練及管理。四、救護及緊急避難措施。五、災變事故處理、調查…
  2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爆炸物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時,除應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外,並應完成下列事項: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
  2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藥成品:(一)炸藥成品庫存之使用量應在十五日以下。(二)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炸藥成品上個月之使用日數及實際用量,計算其每日平均使用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上個月使用量較前一年月平均使用量減少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並…
  2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遺失時,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爆炸物之運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除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爆炸物之運輸專車,限用四輪以上汽車。二、由隨車護送人員負責運送,與押運無關之人員…
  3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者,該火藥庫與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之距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因特殊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火藥庫至使用地點之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