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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00 頁-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別及需用機關,由主管機關核派;服勤單位之分發及調整,由需用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之管理幹部,應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區分為區隊長及分隊長;區隊長得自分隊長中遴選。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6條 亡故役男公祭、追思儀式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需用機關及內政部視需要提供協助。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6條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6條 依法免役、禁役之役男辦理入出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6條 用人單位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登錄後,其預備錄用役男未足額者,得繼續與其他未經勾選之役男進行洽談,並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6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未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其原病傷部位惡化者,得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檢附役男身心障礙通報及最近三個月內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健保特約醫院出具…
-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6條 輔導教育之實施應基於愛心、耐心,並尊重受輔導教育者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6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一、對替代役工作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良事蹟。二、對勤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採行。三、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四、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6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
-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6條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由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依前三條規定填製發放表冊,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層轉主管機關發給。但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由訓練單位…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一般替代役之徵集權責,區分如下:一、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訂定徵集日期、梯次、地點。二、主管機關策訂徵集及輸送計畫。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四、鄉(…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有履行兵役義務尚未徵集入營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專案辦理。
-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6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6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一、死亡。二、自請退社。三、除名。
- 行政合作社法 第36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6條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6條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0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1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2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3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3-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4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5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6條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