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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00 頁-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0條 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研究事項。二、關於國防諮詢研究事項。三、關於外交諮詢研究事項。四、關於兩岸關係諮詢研究事項。五、關於國內外重大財經諮詢研究事項。六、關於國家安全威脅及危機應變諮詢研…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1條 第三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關於本會議招標、採購、驗收、營繕工程等相關事項。(二)關於防護、安全及清潔衛生管理等事項。(三)關於現金出納管理等相關事項。(四)關於本會議交通、各型公務車輛調派、養護及保險等車輛管…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會議組織編制、職務編組歸系、人員配置等事項。二、關於本會議軍文職人員之任免、陞調、考績(成)、獎懲、保險、退休、撫卹、資遣、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三、關於本會議人員之差勤管理、登錄、識別證製發…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3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會議經費之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二、關於本會議概算、預算、決算之擬編事項。三、關於預算分配、管制、審核等事項。四、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表之編整及付款憑單、記帳憑證之編製事項。五、關於…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會議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本會議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關於本會議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及公務機密之維護等事項。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宣導及實質審查事項。五、關於民眾陳情事項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5條 本會議業務之處理,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6條 經簽奉秘書長核定之研究專案,得逕呈負責專案之副秘書長或諮詢委員處理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7條 本會議與國內或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事宜,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相關之研討會,由秘書長核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8條 本會議所有之公文書、研究專題、專案研究、各項會議資料、文件、均須依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建檔及歸檔。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9條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公文書,應依文書處理手冊、檔案法及本會議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作業補充說明等相關規定處理;公文書收件後,如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時,由其上級主管商定之;公文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得超過…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1條 本會議各級人員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依相關作業規定處理。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31條 本會議各項事務管理規定,有未盡事宜者均另訂之。
- 總統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0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於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及其他因提供或傳遞資訊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遭大陸地區羈押、審訊時,提供涉訟諮詢,並協助家屬透過管道進行營救。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1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配合協助蒐集國家資通安全預警情資等事項。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配合協助情報機關向轄管金融機構取得涉嫌間諜行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個人信用紀錄、帳戶資金交易、證(票)券、保險、期貨及金融衍生相關產品等有關資料。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3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配合下列事項: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必要時,協助電信事業與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協商執行情報通訊監察時所需軟硬體設備之建置事宜。二、依本法第七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4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配合提供執行情報工作所需航照圖資(含影像)。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5條 銓敘部、各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配合辦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支(兼)領月退休(職)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職)人員因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原因致喪失人身…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政府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相關資訊時,除彙送其上級機關或權責機關處理外,應即彙送國家安全局。但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所定者,應循保防機制轉送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獲取之相關資訊,得轉送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參考…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未列舉者,得由國家安全局報請國家安全會議核定後,協商政府有關機關配合辦理。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從物及附屬物,除移撥之從物者外,其財產權屬於主管機關;其屬實體物者,主管機關、密碼製供、密碼作業督導及密碼使用機關均應建立帳籍管理;主管機關及密碼督導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1條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保密裝備超、缺情況,主動分配、調整、申製及報繳,並建立其配置基準量。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2條 為審核政府機關保密裝備年度需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保密裝備需求審核會議訂定保密裝備製供順序、數量及總額預算編列需求。前項會議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主席,主管機關及密碼作業督導機關主管出席,並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對保密裝備有急迫需求,且未納入年度製供範圍時,可專款委請主管機關代辦保密裝備製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