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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飛航規則 第27條 …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一、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安全間隔。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應向右…
  2. 行政飛航規則 第29條 航空器應將有關飛航資料依飛航計畫格式提報飛航服務單位。
  3. 行政飛航規則 第30條 執行下列各項飛航前,應提報飛航計畫:一、全部或其某一段需要航管服務之飛航。二、在指定區域內、進入指定區域或沿指定航線,為使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便於實施飛航情報、守助、搜尋及救護等業務之飛航,或其他區域內經飛航服務單位要求…
  4. 行政飛航規則 第31條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
  5. 行政飛航規則 第32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一、航空器識別。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四、裝備。五、離場機場。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七、巡航空速。八、巡航空層。九、航路或航線。十…
  6. 行政飛航規則 第33條 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7. 行政飛航規則 第34條 儀器飛航或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依第四十二條有任何改變時,及其他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有重大改變時,應儘速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8. 行政飛航規則 第35條 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凡提報飛航計畫之飛航,其飛航計畫涵蓋全部航程或涵蓋後段航程至目的地機場者,於降落後應派員、以無線電或經由資料鏈結,向降落機場之適當飛航服務單位作到達報告。飛航計畫僅為飛航中之一部分而未包…
  9.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方式提供標準信號予航空器。信號人員應著醒目之螢光識別背心以使飛航組員辨別該人員即為航空器引導者。
  10. 行政飛航規則 第37條 飛航作業應使用世界協調時間,自午夜起算一日二十四小時,以時及分表示之,必要時可使用秒。
  11. 行政飛航規則 第38條 管制飛航於作業前及於飛航中必要時之其他時間,應向飛航服務單位作時間校正。
  12. 行政飛航規則 第40條 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要求其解釋時,應即提報理由。航空器在離場前因續航油量或其他因素可能修改目的地機場,應將修改之航路及目…
  13. 行政飛航規則 第41條 …不得用語音方式覆誦管制員及駕駛員資料鏈結通信之訊息,但經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飛航規則 第42條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除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外,欲改變飛航計畫內容,應向航管單位提出申請,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始可實施。如於緊急情況下因安全理由所採取之行動與現行飛航計畫相異,不及事先申請時,仍應將已採取之行動…
  15. 行政飛航規則 第43條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偏離航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飛回原航跡。二、真空速變更:航空器在巡航中兩報告點間之平均真空速有差別或預計真空速與原飛航計畫所填者有百分之五以上增減時,應…
  16. 行政飛航規則 第44條 …變化值超過自動回報監視協定之設定值時,應自動經由資料鏈結通知飛航服務單位。
  17. 行政飛航規則 第45條 請求改變飛航計畫時應提報下列資料:一、改變巡航空層:航空器識別、請求新巡航空層及其巡航空速、修正預計下一飛航情報區邊界時間。二、改變航線:(一)目的地不改變:航空器識別、飛航之規則、新航線之說明,包括自開始申請改變時之時…
  18. 行政飛航規則 第46條 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航空器顯然不能依照現行飛航計畫於目視天氣情況下飛航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請求修改許可,俾航空器能繼續以目視天氣情況飛往目的地或備用機場,或飛離有關之管制空域。二、不能依前款獲得許可時,應繼續作目視天…
  19. 行政飛航規則 第47條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在通過每一指定之強制位置報告點或由飛航服務單位所要求之附加位置點時,應將通過之時間、空層,及其他要求之資料儘速報告飛航服務單位。如在無指定之位置報告點空域中飛航時,應按飛航服務單位指定之時間作定時之位置…
  20. 行政飛航規則 第48條 管制飛航航空器除已降落於管制機場,當無需航管服務時,應儘速告知有關航管單位。
  21. 行政飛航規則 第49條 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對管制機場操作區內活動及機場附近飛航之航空器另有規定外,管制飛航之航空器應守聽航管單位適當之陸空語音無線電頻率,並視需要建立雙向通信。
  22. 行政飛航規則 第50條 …,並告知下一次發話時間。五、在管制機場操作區內活動及機場附近飛航之航空器,應注意可能由目視信號所發出之指示。六、如為目視天氣情況,航空器應:(一)繼續在目視天氣情況下飛航,降落於最近之適當機場,並以最迅速之方法向適當之航…
  23. 行政飛航規則 第51條 …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五○○,俾獲得優先及減低與其他航空器之衝突。
  24. 行政飛航規則 第52條 …目視信號應依附錄之規定解釋並反應之。二、如可行時,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三、以一二一.五百萬赫緊急頻率呼叫,試圖與攔截航空器或適當之攔截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告知航空器之識別、位置及其飛航性質。如無法聯絡,且可能時,…
  25. 行政飛航規則 第54條 …訊時,應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二號附約規定之程序作業,並通知相關飛航服務單位。
  26. 行政飛航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5條 目視飛航之航空器,除特種目視飛航外,應保持等於或大於附表一規定之與雲距離及能見度。
  27. 行政飛航規則 第56條 除第六十四條規定外,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於下列情況時不得在B類、C類、D類空域及E類地表空域內起飛或降落,或進入前述空域:一、機場雲幕高低於一千五百呎。二、地面能見度低於五公里時。
  28. 行政飛航規則 第57條 …醫療包機任務、機場航線訓練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航空器不得於夜間飛航時作目視飛航。前項實施夜間目視飛航航空器應具儀器飛航能力,並按目視飛航之規定實施。實施夜間目視飛航,其天氣標準應依本規則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29. 行政飛航規則 第58條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於下列情況不得作目視飛航:一、高於飛航空層二○○。二、穿音速或超音速飛航。
  30. 行政飛航規則 第59條 高於飛航空層二九○且實施一千呎垂直隔離之區域,不得作目視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