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在下列情況相互接近而有互撞危險時,應顧及當時實際情況及雙方性能之限制,小心飛航以防互撞。
一、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或船隻時,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安全間隔。
二、對頭接近:當航空器與另一航空器或船隻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應向右方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三、超越:被超越之航空器或船隻有優先權,超越者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
四、降落與起飛:在水上起降之航空器,應儘可能與船隻保持足夠之間隔及避免阻礙其航行。
飛航規則 第27條
第27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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