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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8條 輸配電業應就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擬定具體時間表,並對外公告之。前項具體時間表,內容應包括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及備用容量市場之需求公告、供給者提出報價、交易撮合、公布競價結果及交易結算結果等重要事項之日程。供給者應依第一項具體時…
  2.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9條 輸配電業應導入適當之市場管理系統建立電力交易平台。前項市場管理系統,應包括用戶註冊數據、市場用戶介面、調度員介面與交易及結算系統等項目。
  3.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0條 輸配電業應將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之報價競價結果,透過所屬調度單位執行調度,並依實際調度結果進行結算。
  4.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1條 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
  5.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2條 …登記之總裝置容量。三、市場歷史結清價格。四、市場歷史交易量。輸配電業應依下列規定將各項資訊提供供給者參考:一、市場交易開始前:(一)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之市場負載預測、機組檢修計畫,以及輔助服務需求量。(二)備用容量市場之備…
  6.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3條 輸配電業應就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建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前項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至少應包括市場力結構化指標、市場報價與運作檢視及市場異常狀況監測等項目。輸配電業應定期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報執行前二項機制之市場管理及監視報告。…
  7.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4條 輸配電業於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時,如發現有重大或緊急市場異常之情況,應採行必要因應或減緩措施。
  8.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5條 輸配電業應就供給者加入、退出、註冊登記、參與費用、市場操作、報價規範及程序、結清方式、交易結算、違規處理、資訊公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前條異常情況因應或減緩措施、爭議處理及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訂定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
  9.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6條 國營發電業應依輸配電業擬定之時間表提出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之每日報價。國營發電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報價者,以其於電力交易平台上設定之預設報價為報價。前項預設報價應依輸配電業訂定之報價規範辦理。
  10.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7條 電力交易平台之交易爭議應由輸配電業先行邀集學者專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得申請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處理。前項調解或調處會議之進行,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11.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8條 電力交易平台建立所需之經費,由輸配電業以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之電力調度費支應。
  12. 行政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19條 輸配電業應依本規則之實施情形規劃廠網分工後電力交易平台之營運期程,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於每年七月底前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報廠網分工後電力交易平台建置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