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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68 頁-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0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3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4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屬財團法人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5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二、會計…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6條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7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財團法人業務之正常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事件性質,解除全體或部分董事或董事長之職務:一、未依規定召開董事會或董事會無法決議。二、董事或董事長相互間發生爭議。三、董事會、董事或董…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8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9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並擬將該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致民間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將達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將…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0條 …查前條第一項申請同意案件時,應參酌下列因素:一、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涉之行政任務或政策目的之影響。二、與解散、合併等其他處理方案之比較,確認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適當性。三、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財…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設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有動用基金之必要者,不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3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與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一、本…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5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一、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成立,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成立時在法…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6條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7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8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9條 外國財團法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一、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具有財團法人資格之證明。三、捐助章程。四、董事或在中華…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0條 外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應不予認許。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1條 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財團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前項外國財團法人,其遵守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財團法人同。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2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得享之權利,以依條約、協定、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3條 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者,應自收受認許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4條 各主管機關為輔導、查核及獎勵財團法人,得依財團法人規模分級辦理評鑑。
-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5條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2條 財團法人之基金,應就下列財產累計計算之:一、捐助財產: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二、財團法人設立後,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取得,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基金之各項財產,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數額:一、現金:依捐助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時,新臺幣金額計算。新臺幣以外之貨幣,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二、上市(櫃)、興…
-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計算為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或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含特種基金)、公法人、公營事業(含未民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