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2條 法規: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條 財團法人之基金,應就下列財產累計計算之:一、捐助財產: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二、財團法人設立後,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取得,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財團法人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所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