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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1 頁- 行政訴願法 第5條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 行政訴願法 第6條 …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7條 …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8條 …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9條 …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10條 …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11條 …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12條 …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 行政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行政訴願法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 行政訴願法 第16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訴願法 第18條 …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 行政訴願法 第19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 行政訴願法 第20條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 行政訴願法 第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 行政訴願法 第22條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 行政訴願法 第23條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 行政訴願法 第24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 行政訴願法 第25條 …,仍得更換或增減之。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 行政訴願法 第26條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行政訴願法 第27條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 行政訴願法 第28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
- 行政訴願法 第29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一、本訴願及訴願人。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 行政訴願法 第30條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 行政訴願法 第31條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
- 行政訴願法 第32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 行政訴願法 第33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一、律師。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
- 行政訴願法 第34條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 行政訴願法 第35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行政訴願法 第36條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