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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
  2.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0條 …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
  3.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2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4.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5. 行政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金或奠儀等。六、職業災害補償費。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者。
  6.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7.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53條 …招攬之行為。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56條 …撤銷其業務員登記之處分,並應參加教育訓練: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1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條 …定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保險人依據保險單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而減免。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條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4條 …予償付:一、因訴訟或賠償請求而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亦包括在內。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前項費用之賠償,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被保險人…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5條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6條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受僱人。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7條 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9條 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立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全部保險費;約定分期交付者,應於上述期間內交付第一期之保險費。
  1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1條 保險契約所載之相關事項,遇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之轉讓,被保險人應於事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前項變更或轉讓,須經保險人簽批後始生效力。
  1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2條 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一、軌道嚴重磨損。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3條 …統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4條 被保險人遇有保險人可能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即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方法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怠於前項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5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輕損害之義務。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6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或求償權人無論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應即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人,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訴訟進行中,被保險人應…
  2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7條 被保險人得提供擔保而免除執行時,保險人應基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提供擔保,以免除其執行。前項之擔保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8條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需之急救費用外,非經保險人同意或參與,不得擅自承諾、和解或給付賠款,但被保險人自願承擔者,不在此限。對於被保險人前項之和解、承認及給付賠款,保險人未予同意或參與者,僅就其實際所受…
  2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9條 保險人就被保險人未上訴之法院判決,得代為上訴,但須負擔一切費用、支出、稅捐及因此所增加之一切賠償損失。
  2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0條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或受害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保險人於賠付後,得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控訴該第三人,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資料協助承保公司辦理。被保險人違反前項義務時,…
  2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1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2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2條 …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二、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三、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四、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僅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範圍內,及對由此範圍所承擔之危險,有…
  2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3條 保險契約所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其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求權所為之任何處分,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於法院強制執行時,亦適用之。
  3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4條 同一保險事故之受害人若不只一人,且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應依比例,支付保險金予各該受害人。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支付之保險金已達「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而仍有第三人之請求尚未計入分配時,除保險人有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