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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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6-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及在碼頭繫留之人員,不在此限。年滿二歲以上乘員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最近三個月燃油及滑油之使用紀錄以便查核。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8-1條 …禁止使用海龍藥劑。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6條 …無顯著影響,得不執行前項之試飛。航空器於非營利性飛航作業時,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且無須任何維護工作情況下,得由飛航組員執行航空器飛航前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0條 …量。二、依本規則第二章或第三章營運並持有民航局核准維護計畫之航空器使用人。三、安裝該航管雷達迴波器之航空器原製造廠。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5-2條 …。三、於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中訂定通信性能規範需求能力相關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以下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於以性能為基礎之通信之空域或航路從事飛航作業:一、正常、異常及緊急程序。二、依據適用之通信性能規範需求訂定飛航…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6條 …航局核准。三、於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中訂定導航規格能力相關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以下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之空域或航路從事飛航作業:一、正常、異常與緊急程序。二、依據適用之導航規格訂定飛航組員資格…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6-3條 …。三、於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中訂定監視性能規範需求能力相關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以下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從事飛航作業:一、正常、異常及緊急程序。二、依據適用之監視性能規範需求訂定飛航…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7條 …取有效之立即改善措施。經民航局核准縮減垂直高度作業之飛機,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對每型別至少二架,於每二年或每架每一千小時飛航時間內,執行高度維持性能監控,並以時間較長者採計。該型別僅有一架飛機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0條 民航局查核人員於航空器上執行查核任務時,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座椅供查核人員使用。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1-1條 …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因疫情影響致無法符合者,航空器使用人於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民航局審查核准者,得延展三個月。經核准延展者,如於前項期間持續受疫情影響時,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民航局核准再予延展。
  13.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14.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3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情形…
  15.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16.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17.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
  18.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2條 …能失效或缺陷肇因。七、其他進一步判定、鑑別、矯正之適當資料。航空器使用人兼營維修廠已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向民航局提報保養困難報告者,維修廠不需重複報告。維修廠得受航空器使用人委託,向民航局提報保養困難報告並將報告送予…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1條 …中規定管理督導機制,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維修廠應取得航空器使用人處理危險物品作業之授權並完成航空器使用人危險物品裝載之訓練,其直接監督或作業之人員,始得執行危險物品維修作業。維修廠委託支援廠商執行前項維修作業時,…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8條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依使用經驗,認定對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進行設計變更能提升該航空產品之安全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交相…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7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25.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32條 航空器使用人自行在航空器上標漆之文字及圖案,應報請民航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