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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8 頁-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儘可能於航空器落地關車後,要求現場作業人員關閉座艙語音紀錄器電源;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確認斷電。
-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4條 …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5條 申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預計…
-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1條 …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
-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以飛離等待點開始作儀器進場之時間。四十一、填報之飛航計畫:由航空器使用人或指定代理人向飛航服務單位所提交,供飛航服務單位使用之最新飛航計畫,包括透過航空固定通信服務交換之飛航計畫及透過協作環境下飛航與流量資訊服務交換之電…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4條 …術士證者,其實際維修工作經驗得減少六個月。(二)完成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訂定之相關技術訓練,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或子類別之航空器實際維修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三)完成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A類、B1.2…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5條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權限如下:一、A類檢定證: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對所執行之停機線例行維修與簡易缺點改正工作項目辦理維修簽證。二、B1類檢定證:除具前款相關A類檢定證之權限外,得於執行航空器結構、發動…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6條 …機構相關航空器工作項目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執行維修簽證。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三、航空器使用人:指以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四、組員:指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工作之人員。五、飛航組員:指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負責…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使其受僱人瞭解航空器於中華民國境外飛航時應遵守當地國家有關飛航法令、規章及程序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受僱之飛航組員具備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使其駕駛員於執行職務時,熟知其所飛航之地區、起降之機場及助航設備等有關之規則及程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航空器簽派員(以下簡稱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航局…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上備有供機長取用其飛航所經地區之有關搜救必要資料。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備有緊急救生裝備之清冊,其內容包括救生艇及煙火信號器之數量、顏色、型式、急救藥包之內容、飲水供應、手提緊急無線電裝備之型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1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二百四十四條應具備文書之檢查作業,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記載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一、飛航日記簿: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每次飛航日期、飛航時間、飛航班次、組員姓名及任務、飛航起訖機場或地點及其他事項,並由機長簽證。二、日常維護紀錄:應於每次飛航前記載各…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以後航空器使用人應具備對其操作之飛機全程追蹤位置、資料保存及協助搜救指揮作業之能力。對於飛越海洋區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飛機,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具有每十五分鐘內取得一次飛機位置資訊之自動追蹤機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4條 本規則中應報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之各類手冊及計畫,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理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飛航安全文件系統,供航空器飛航作業相關人員使用及指引,該系統為前條安全管理系統之一部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二、擔任大型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