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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8 頁-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0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前項懲戒事件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人員列席諮詢。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3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第一…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4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予保密。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5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得衡酌社會工作師公會之處分情形,為適當之懲戒決議。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6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懲戒之案由。四、決議主文。五、事實、懲戒理由及…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7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8條 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應附具覆審理由書向原懲戒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本法第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所定期間屆滿未請求覆審者,即為確定。覆審理由書已逾前項法定期間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理由書影本,送達原移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受送達人就被付懲戒人請求事項,應於送達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意見書,或於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未收受意見書者,應將覆審理由書及懲戒書卷送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1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處理程序,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2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原懲戒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3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其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其他懲戒,由各該執業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關應將懲戒決議及執行情形刊登政府公報,並副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處所。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2條 …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四、執行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二)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參與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之人員。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7條 …醫師之醫囑為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執行約束處置,應依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之指示為之。為免除病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依前項規定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後,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認已無執行之必要時,應即…
- 行政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2條 …務單位),包括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長照服務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
- 行政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45條 …規定,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於本辦法施行後,仍依原法令及特約約定提供長照服務及申報服務費用,至原特約期限屆至。但本辦法規定較有利於特約服務單位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 考試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除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類科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外,其餘各等別類科以普通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百分之七十五,合併計算之。缺考之科目,以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