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18 頁
  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78條 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
  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79條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0條 受刑人經釋放者,監獄應將代為保管之金錢及物品交還之;其未領回者,應限期通知其領回。
  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1條 …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
  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2條 …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於前項待領回、通知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予以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3條 …任應急事務有勞績。四、作業成績優良。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5條 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8.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6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
  9.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7條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
  1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0條 監獄對受刑人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監獄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1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1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1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2條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1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3條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三、…
  1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4條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監獄或法院提出委任狀。受刑人或代理人經監獄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監獄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受刑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監獄或法院認為…
  1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5條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6條 …時間。三、申訴理由。四、申訴年、月、日。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1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99條 …小組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監獄依職權命其迴避。
  18.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02條 …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監獄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19.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07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內容非屬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事項。二、提起申訴已逾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三、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九十七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四、對於已…
  2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08條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監獄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
  2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09條 審議小組依前二條所為之決定,監獄應作成決定書。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
  2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0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監獄行刑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得以書面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並準用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至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2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1條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
  2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3條 受刑人於起訴期間內向監獄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監獄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之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回。受刑人不能自作起訴狀者,監獄人員應為之代作。監獄長官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
  2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5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
  2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7條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8條 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陳報假釋之決議,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認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未臻完備,得通知監獄再行補正,其不能補正者,得予退回。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四月…
  28.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19條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29.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20條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
  3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21條 …同。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在監之復審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者,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