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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0 頁- 行政水利法 第93-3條 …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
- 行政水利法 第95-1條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
-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
-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筏)、舢舨,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及魚塭受災救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救助民眾受災時生活,仍得視情形比照或另行訂定標準予以救助。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區域排水及減河水流經過之地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之其他河川或區域排水。引入原河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請: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5-2條 …二項所稱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指尋常洪水位以上至河川區域線之土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二)位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海堤區域內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重大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二、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符合…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0條 …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1條 …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
- 行政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者,應邀請轄管之河川分署參加。淹水潛勢圖之範圍涉及水庫時,製作機關並得邀請轄管之水庫管理機關(構)…
- 行政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8條 …救業務及流域綜合治水使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或河川流域為單元邊界公開呈現。水災潛勢資料僅供防救災使用;相關土地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相關措施,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濟部應提供各級政府機…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2條 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1條 自來水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等,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之。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得經實地勘測後,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其已領有執照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者,亦同。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以外之建造物、植物或其他變…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河川分署對…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9條 …險事項,分由該區域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之。但其緊急情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當地河川分署逕行搶險。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涉及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辦理防汛、搶險事項時,…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區域排水排入河川者,其出口與河川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8條 …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0條 …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屬中央管區域排水者,應會同當地河川分署查勘決定。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2條 …之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其拆除、重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於申請許可前,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前項重建初步構想書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