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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主辦機關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時,應於契約中約定地上權消滅時建物所有權移轉予政府,並於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項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民間機構申辦建物所有…
  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營運期限屆滿應移轉資產者,應於期滿前一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前項一定期限與資產總檢查之程序、費用負擔及擇定檢查機構方式,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3.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6條 …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五、本條例施行前民間機構業與主辦機關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投資契約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但依主辦機關要求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不在此限。
  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交通建設之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其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一、鐵路:客運所得、貨運所得。二、公路:通行費收入所得。三、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四、…
  5.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一、鐵路:五年。二、公路:五年。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四、航空站:五年。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六、停車場:四年。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八、橋樑及隧道:五年。前項免稅年限…
  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5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應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申報有課稅所得者,自申報日起六個月內,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自核定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公司登…
  7.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一、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
  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補送文件之申請,但應於該條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逾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規定補送文件之期限者,仍得於第四條規…
  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8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一、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二、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
  1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2條 民間機構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參與交通建設,有關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法令規定較本標準更有利於民間機構者,適用最有利之法令。
  1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
  1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5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一、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二、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
  1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但其再行移轉係依本條例…
  1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課稅所得: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所得額,減除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稽…
  15.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下列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一、交通建設:(一)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二)公路:通行費所得。(三)市區快速道路…
  1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免稅年限為五年。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17.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所得稅結算申報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
  1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自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延遲開始免稅;逾期申請者,除符合第三項規定外,不予核准:一、與申請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
  1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適用本辦法之民間機構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補送文件之申請,並應於該條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民間機構逾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規定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
  2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一、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二、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辦理結算申報。三、免稅期間之各年度結算申報、當…
  2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未經核定賸餘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繼續依本辦法適用免稅。二、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
  22.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2條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本法所定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
  23.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申請適用本辦法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應繕具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暨其清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一式四份,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主辦機關證明屬實後,應將…
  24.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4條 前條貨物進口時,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備查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25.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沒入其保證金。
  26.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補…
  27.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者,免予補稅。二、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
  28.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
  29.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1條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30.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3條 …依法加徵滯納金。但經主辦機關核轉財政部核准轉讓合於本法所定之民間機構供其興建或經營重大公共建設者,准由受讓機構繼續分期繳納關稅。前項准予繼續分期繳納之關稅,以海關原核定未到期部分為限;其已到期應納稅款,受讓機構應先一次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