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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8 頁-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核准合併者,其時間帶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前條第二項轉讓之限制:一、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使用。二、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其關係企業之民用航空運輸…
-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每季所需時間帶應於每季班表實施日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如因業務需要需於季中變更所使用之時間帶時,應於新班表實施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6條 …全檢查。前項限制變更時,各航空站應將其變動情形陳報民航局轉知民用航空運輸業。
-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7條 …開闢新航線者。二、整季班表之馬祖、金門及馬公等離島航線。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前一年所擁有之時間帶於本年同季同時段使用時,得繼續使用,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飛機原廠之技術命令規定需調整地面停留時間,致民用航空運輸業需…
-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因可歸責本身之因素致整季之時間帶未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民航局得將其未使用時間帶之一部或全部收回。前項收回之時間帶由民航局收回保留或依第七條之優先順序重新協調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
- 行政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如有擅自停班、併班、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或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民航局得收回該取消班次之時間帶。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由民航局核發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許可證(如附件五),始得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項規定申請籌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者,應另檢附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時,準用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前項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6條 …二條至第十四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 行政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營運兩岸航線之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許可之營運項目。六、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從事兩岸海上客、貨運輸業務者,…
- 行政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飛行訓練,並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二、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空運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營運管理、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二、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之管理;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管理及督導。三、消費者與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