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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8 頁-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導管理。(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七)航空…
-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6條 …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助。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及公正態度,促使民用航空運輸業善盡維護飛航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社會責任。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之禁止情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之選任程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公司章程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程序後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洩。但有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於任期中,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擔任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公益性獨立董事。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選任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有出缺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公益性獨立董事出缺致不足一人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行訂定給付公益性獨立董事之薪資報酬。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益性獨立董事投保責任保險。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設置公益性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二、使用限制:指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各種客運運價所訂關於適用期間、指定班次、停留天…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經營航線之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一、運量統計分析。二、營業收入。三、營運成本分析。四、損益分析。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三十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7條 …期及應民航局或所屬航空站要求臨時加開班機疏運旅客之特殊需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得訂定客運票價之使用限制,於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半價優待。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提…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得訂定優惠方式,其票價不得逾越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民用航空運輸業為促銷訂定優惠方式,應將其票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新訂或變更客貨運價、使用限制,應廣為宣導周知,並於售票前將機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
- 行政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辦理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之運價提報,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6條 …所在場所。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八、教室、圖書室、實驗…
-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條 …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
- 行政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設立。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空運組職掌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事項。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