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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00 頁-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7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四…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8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9條 情報機關依前條調閱之個人資料,不得作調閱目的以外之運用。情報機關對於前項調閱之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及銷毀等,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0條 情報機關調查發現有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之相關證據時,應評估案情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影響程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無立即明顯之影響者,應即將案件函請司(軍)法機關偵辦,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二、具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1條 情報機關實施反制間諜工作,發覺涉及非本機關人員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案名稱。二、案情。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3條 反爭取運用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一、無配合意願。二、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三、隱瞞案情。四、消極抗拒。五、無具體成效。情報機關依前項規定移…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2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派遣駐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情報人員,其待遇除薪俸、地域加給及各項補助費依行政院核定之駐外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派駐大陸地區人員之標準支給外,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中駐外者,美金一千元;大陸地…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3條 情報機關派駐臺灣地區各省(市)、縣(市)從事外勤情報工作之情報人員,其待遇除依俸給待遇法令支給各項給與外,支領情報職務加給者,得按原支數額加三成發給。未支領情報職務加給者,得每月發給情報工作津貼,其中簡任各職等或相當等階…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4條 前二條所定情報工作津貼及情報職務加給加成之支給,應由各情報機關視其工作屬性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前二條所定之限度內擬訂支給數額及加成成數,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由情報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7條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情報機關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視同情報機關(以下簡稱情報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4條 各情報機關應本於職權及依主管機關下達之情報需求、情蒐要項蒐集本法第七條所列之資訊。各情報機關獲取前項資訊時,應掌握時效即時送達主管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5條 各情報機關對送交主管機關之資訊應力求其正確性及完整性。對一時無法判定正確性之資訊,應予註明,並繼續查證及彙報。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7條 各情報機關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送機密等級之資訊時,應採實體隔離、專機專用及專人操作之原則,並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辦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情報機關不得更動相關設備作業系統及設計。各情報機關相互…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彙送之資訊,應簽收登載管制並採保密措施。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9條 各情報機關彙送之資訊,如未檢送原始文件或資料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原報機關提供。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經採用並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時,應註記或敘明原報機關。各情報機關辦理情資彙送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知悉。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報送資訊之評鑑、運用情形,應告知原報機關。
- 總統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對依本辦法彙送情資表現績優之情報機關或個人,主管機關得依核予獎勵。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3條 總統府應配合下列事項:一、配合辦理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二、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規劃事項。三、配合辦理總統、副總統新聞採訪作業。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2條 …其受傷、失能、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下列事項實施審查:一、前項之相當因果關係。二、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三、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7條 …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先依其原軍、文職身分向權責機關申請受傷、身心障礙、失能或死亡慰問金後,再依本標準申請慰助金。依本標準發給之慰助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8條 …傷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二…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9條 本標準所定慰助金,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