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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駐外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後任首長。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細則辦理交代。
  3.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4.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
  5.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聞局薦任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務合計滿一年。
  6.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7.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8.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館領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係以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為計算標準。
  9.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派用人員,除現職駐外機構派用人員外,尚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後依職期輪調等規定調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回部辦事派用人員。
  10.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同一職務,指駐外機構編制表所定官等職等相同之職務。
  11.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12.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條 為明確規範駐外機構之組織架構,有效管理運用涉外資源,特訂定本通則。
  13.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2條 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
  14.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3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15.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4條 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
  16.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5條 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如下:一、大使館、代表處置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公使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但置公使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職務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二、…
  17.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務範圍及其指揮監督權責如下:一、大使館、代表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家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二、總領事館、領事館、辦事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
  18.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8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外交部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外交部。
  19.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0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20.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1條 駐外機構得視實際需要,依駐在國勞工法令遴用當地專業人員及置當地僱用人員,協助館務。
  21.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1-1條 在未設駐外機構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
  22.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2條 …關依法派員駐外者,得於協調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派員配屬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並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23.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24.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8條 …證或驗證之文書。三、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由外國政府授權之代表機構出具之證明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之文書。主管機關得對下列文書之影本為驗證:一、經依本條例驗證之文書。二、經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
  25.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9條 …本為驗證:一、經主管機關驗證之文書。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或驗證完成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三、經領務轄區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文書。四、領務轄區內當地政府機關製作或驗證之文書。五、領務轄區內兼轄國派在…
  26.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22條 於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至第二百十八條之罪者,適用刑法各該規定。
  27.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25條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28.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6條 …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一、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二、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
  29.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9條 已出境役男向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護照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向駐外館處申請之規定。
  30. 行政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 第3條 …;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外文及中譯文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