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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2條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
  2.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廳調辦事法官或簡任職人員擔任,負責相關幕僚工作。委員會並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人。
  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陪席法官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0條 …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8.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2條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9.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
  10.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司法院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得調派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至被支援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依前項規定調派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或歸建支援法院;期滿回任…
  11.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力等事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徵詢該院法官意見。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調任、連任或延任。前項院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一、…
  12.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5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
  1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2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之遴聘,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視業務需要,以甄選或甄試方式為之。甄選採口試、書面審查或兩者併行方式為之。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1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7條 …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之聘期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因機關業務需要且經年終考核決定續聘者,得於次年度續聘之。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於受聘期間因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再予以解聘…
  1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休息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但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委託合署辦公之機關為之。
  1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1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18.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9.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小組委員帳號應配合題庫建置科目與期程設定權限。考選部人員應依業務需要設定帳號及權限,並於離職或調整職務時,註記停止或變更帳號使用權限。經授權取得帳號人員及系統委外廠商應簽訂切結書。
  20.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21.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6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22.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至第五職等。本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調用之。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六人至十二人。本會得遴聘國內外人…
  23.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7條 …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24.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核備。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八、院長交議事項。
  25.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4條 各局、室、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侍衛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26.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27.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二、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28.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
  29.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8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30.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