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7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10 頁
  1.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期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財務報告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2.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
  3.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
  4.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期貨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
  5.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
  6.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期貨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期貨…
  7.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及年限,除依商…
  8.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期貨信託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9.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10.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期貨信託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期貨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期貨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
  11.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營業滿二年。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處分。三、最…
  12.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
  13.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期貨信託事業應於…
  14.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15.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
  16.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
  17.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
  18.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
  19.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
  20.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7-1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事業規模及業務情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主管及業務員未符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及未符合第五十條第三項兼任職務規定者,應於…
  21.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業務之業務員,除基金經理人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
  22.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及前項人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
  23.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期貨信託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二、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24.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信託事…
  25.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26.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27.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員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不得有本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所定之行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不得有第二十六條第…
  28.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期貨信託事業決定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時起,…
  29.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以該證券為…
  30.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