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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三、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四、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五、無故…
  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材教法。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
  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
  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
  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延訓。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中央目的事…
  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四、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未參加調訓且未依規定申請延訓達三次以上。五、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8. 行政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9. 行政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1條 …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3條 …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員: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專科以上學校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師。二、經濟部及交…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及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學校,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經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準用本條例第三十…